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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不清楚不予接收2007-5-24 16:23:47
今后,北京 与10年前(1997年7月)北京出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人事部门昨天下发的相应通知中增加了多项内容。首先,扩大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范围。除了原来规定的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外,还增加了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等,但新增的这些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其次,在流动人员档案接转手续上,新通知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再接收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 此外,通知还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失去联系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积极与托管单位或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补充档案材料、接续人事关系。对长期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据悉,市人事局将分批公布本市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名录。作者:解丽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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